◎吳玉英 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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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復式正義(Restorative Justice, RJ)或稱「修復式司法」,是1970年代自北美地區發展出來的一種處理犯罪事件的模式,此模式有別於傳統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之「應報式正義」著重在違反什麼法律?要如何處罰?「修復式正義」強調要先看到事件中各方的「人」,提供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,並給予一個互相尊重、安全、平等的對話空間,藉以表達自己感受,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,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。依國外研究結果,與傳統刑事訴訟相比較,協議的履行率較高,受害人之傷痛將更快速被撫平,而行為人再犯率也明顯降低。若將該模式運用在刑事事件,則稱為「修復式司法」,運用在民事事件,則稱為「修復式調解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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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意溝通的正式名稱是《非暴力溝通》(Nonviolent communication ,NVC),由美國馬歇爾.盧森堡博士(Marshall B. Rosenberg)所研創,係指轉變談話和聆聽的方式,不再照習慣反射式地反應,區別觀察與評論、感受和想法,去明暸自己的觀察、感受和需要,有意識地使用語言,具體地表達請求,藉此幫助彼此看到真正沒被滿足的需要,進而能同理對方,建立連結,和諧相處。善意溝通(NVC)不只是一種說話技巧,更是領導技能,透過此技能協助團體建立個人被充權的團體文化,讓每個人的的需要與請求都能適當表達出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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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我國於民國(下同)106年8月司改國是會議建議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,107年3月27日頒布「法務部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綱要」,107年5月立法院發表「引進修復式司法之法制研析」,再分別於108年6月、109年1月、7月,在少年事件處理法、刑事訴訟法、監獄行刑法,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增列修復條文,嗣則陸續將該套理論融入學校課程,希望藉此方式將發生在校園內之紛爭圓滿處理,避免校園糾紛進入司法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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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善意溝通不僅能適用在司法實務工作上,更可延伸到家庭、校園、職場、醫療等不同場域的應用,習得該技能將獲益良多。而臺南律師公會亦與教育局合辦入校宣講「修復式正義與善意溝通」多年,宣講場次高達百餘場,頗受好評,目前參與入校宣講之講師分別有黃雅萍律師、鄭嘉慧律師、陳寶華律師、陳慈鳳律師、蘇小津律師、林怡伶律師、王捷歆律師、黃逸豪律師及吳玉英律師,竭誠歡迎有興趣之道長加入我們的行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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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關於修復式司法及善意溝通之相關資訊,各道長可參酌- 善意溝通修復協會Association of Compassionate Communication and Restoration (comcomrestore.org)網站,以進一步了解。